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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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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中医药慢病防治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慢病防治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本分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章程》、《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分会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经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批准成立,并接受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章程和有关决议,是非盈利性非法人二级分会。

第三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中医药慢病防治分会。

第四条 根据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授权,本分会的宗旨为提升中医药慢病防治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新经验的传承,引导中医药防治学术思想传承,创新学术经验传承平台和服务能力,在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领导下,制定行业标准及优势病种与专家共识,为中医药企事业单位、医院等,提供专业指导与服务

第五条 本分会的暂定办公地址:北京市门头沟熙旺中心A座25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将具有着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和促进行业自律的职责;

(二) 组织开展中医药慢病防治学术思想健康文化科学普及工作相关标准的起草和政策性研究、政策咨询;

(三) 开展药食两用的中药在健康营养食品应用及安全用药的发展战略研究,促进国民产业饮食结构的合理化;

(四)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

(五) 开展专家论证、优势病种、专家共识,协助制定、修订中医药慢病防治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 组织中医药慢病防治行业的产品展览、展示、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中医药慢病防治的学术思想推广应用;

(七) 组织开展各类参观考察活动,举办中医药慢病防治的培训班,为社会培训人才,指导帮助改善医疗学术水平,提高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 发展中医药慢病防治行业的社会公益活动;

(九) 编辑出版、发行会刊有关资料,介绍的经验传承思想和中药的培育、炮制、提取科学技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须为国家(中国)批准的合法经济组织。本分会作为行业性、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会员为中医药慢病防治行业内以下组织:从事中医药慢病防治学术、医院、医疗、科研、教育、中药、文化、培训、生产、服务业等。上述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分会的行业或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二) 提交个人相关证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本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 由分会核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分会的活动以及享有团体提供的服务;

(三)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章程及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 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参加本分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3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管理办法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领导,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并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组织管理规定,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按照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章程等文件,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按照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相关文件,制定或修改管理办法、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 审议本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并报请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批准;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提议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达到30人以上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理事会其他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理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组织架构:

(一) 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数(需经过审核);

(二) 顾问:3-5人

(三) 秘书处:20人;

(四) 常务理事:若干人数(需经过审核);

(五) 理事:若干人数(需经过审核);

(六) 会员:报名参加,经理事会通过;

(七) 监事会:3人(需经过审核)。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在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本分会按照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授权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其收取的会费属于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所有,应当缴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会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经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11】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结束】

主办单位: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中医药慢病防治分会 / 指导单位:中国药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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